尼泊尔产地证的第一栏用代理公司的抬头可以清关吗

作者:天永实业Cleo连小姐 日期:2023-05-29 浏览:
一般原产地证的第一栏shipper跟提单不一致的时候是否可以正常清关呢?
一般原产地证是普通产地证,只能作为清关文件使用,并没有关税优惠,该产地证,面相全球各国,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可以在第一栏OB/VIA shipper抬头,做双抬头形式,清关是没有问题的。

注意:东盟国家的FE优惠原产地证,提单shipper和产地证发货人不一致,不可以使用,要求shipper为大陆企业签发的东盟原产地证FORM E抬头要跟提单等清关资料的抬头保持一致。(可用我司抬头出具一整套完整的清关资料)如shipper为香港等离岸公司的抬头,则要做成第三方单据。

提单shipper和产地证发货人不一致清关的注意事项
1.报关单证不需要和清关单证一致,因为提单,原产地证是作为目的港清关的单据。
2.产地证目的港和提单不一致是不可以的,运输路线与提单等清关单据保持一致。
3.提单shipper是第三方,做原产地证可以做成双抬头的形式,用VIA或者O/B连接shipper第三方公司。
4.原产地证可以O/B双抬头,提单shipper也可以ob。
5.提单consignee与产地证是否必须与提单一致 ,优惠原产地证FTA,抬头要与提单保持一致。如果是一般原产地证CO,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做成“指示抬头”、“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方作为收货人。

清关产地证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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