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产地证的抬头需要跟报关单的一致吗
作者:天永实业Cleo连小姐 日期:2024-11-26 浏览:
当一般原产地证的第一栏shipper(发货人)与提单上的shipper不一致时,是否可以正常清关呢?
这个情况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进口国规定以及所使用的原产地证类型。以下是对您的问题的总结和注意事项:
1. **一般原产地证(CO)**:通常情况下,一般原产地证可以作为清关文件使用,即使shipper与提单不一致,也可以通过在原产地证上使用双抬头(例如,OB/VIA shipper),来表明实际的发货人和第三方发货人。这种做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
2. **注意事项**:
- 报关单证不需要和清关单证一致,因为提单和原产地证是目的港清关的单据。
- 产地证的目的港和提单必须保持一致,运输路线也应与清关单据保持一致。
- 如果提单上的shipper是第三方,原产地证可以做成双抬头形式,使用VIA或O/B来连接实际的shipper和第三方公司。
- 原产地证上的货人信息(consignee),如果显示,不应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对于优惠原产地证(FTA),抬头必须与提单保持一致。
- 如果是一般原产地证(CO),收货人信息如果显示,则应与运输单据中的信息一致。但如果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如“指示抬头”或“凭托运人指示”等,原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指定的另一方作为收货人。
3. **特殊情况**:对于东盟国家的FE优惠原产地证,要求提单shipper和产地证上的发货人必须一致。如果shipper为大陆企业签发的东盟原产地证FORM E,抬头需与提单等清关资料保持一致。如果shipper是香港等离岸公司,则需做成第三方单据。
原产地证的第一栏shipper通常需要与提单上的shipper一致的情况包括:
1.关税优惠要求:当使用的是可以享受关税优惠的原产地证(如优惠原产地证,FORM E、 FORM A等),大多数情况下,为了证明出口商品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上的shipper需要与提单上的shipper一致。这是因为这些原产地证通常证明整个出口流程的连贯性,从生产到装运。
2.符合信用证条款:如果交易是通过信用证(LC)进行的,且信用证条款明确要求原产地证上的shipper必须与提单上的shipper一致,那么必须遵守这一规定。信用证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付款保证,任何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单证都可能成为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
3.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有特定的进口规定,要求原产地证上的shipper与提单上的shipper必须一致。这可能是因为他们想要确保出口商和运输商的真实性以及交易的一致性。
4.海关审计或检查: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海关官员在进行审计或检查时要求提供证明,以确保货物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产地证上的shipper与提单上的一致性可能会被要求作为一项证明。
5.防范欺诈:为了避免欺诈行为,确保货物的真实来源,一些国家可能要求原产地证与提单上的shipper信息一致。
6.如果原产地证上的shipper与提单上的shipper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
海关可能会对货物进行更严格的检查,导致清关延迟。
海关可能会拒绝清关,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可能会触发额外的关税或罚款。
可能会影响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信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