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ate of Non-Manipulation独立未加工证明
作者:天永实业 日期:2021-02-25 浏览:
你好,Cleo,有个问题向你咨询下,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年前出了一票货到哥斯达黎加,清关产地证FROM L和其它清关资料都按客户的要求提供给他们了,现在船到港,客户说我们的产地证有问题,清不了关,客户向海关咨询了原因,是因为我们当时订的船,不是直运的船,船只经过香港停靠了,产地证要盖一个certificate of non-manipulation 未再加工证明的印章,但是现在产地证不在我们手上,该怎么办呢?你这边有什么解决的方案吗?
——您好,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的办理有2种方式,第一种就是直接在FL产地证上盖未加工证明印章,所需资料:FL产地证正本+发票正本+提单复印件
第二种就是当产地证原件不在手上时,可以做独立的未再加工证明给客户清关,所需资料:FORM E证书高清扫描件+运输提单复印件+发票箱单原件+声明一份
您这个情况就可以做第二种独立未再加工证明,您只需要把所需资料邮寄给我司即可。
经过香港需要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吗?
香港未再加工证明,也叫做“香港中检产地证未再加工证明”,具体是指根据原产地证的直运规则概念来说: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但是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者是运输的需要,也允许货物经过出口受惠国以为的第三国领土,不管是否在过境国或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存货栈,其条件是: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或地区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必要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加工。直运规则与产品原产地并无直接联系,但它是一个必要的技术手段,用以确保运至进口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从而避免了中途经过境国时可能进行的任何再加工或换包。直运运输证明包括出口受惠国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等运输单据以及过境国海关当局签发的证明,证明货物名称、卸货及装货日期、船名、启航日期及货物过境国或地区停留的状态。
由于香港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处于非常重要而有特殊的地位,我国出口的货物,很多是经过香港转运,甚至在香港转口至世界各国的。这里就涉及如何符合直运规则的问题。
1989年颁布的《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原产地证,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公司负责签署。这为其他给惠国解决香港转运问题提供了方面。
证书样本
香港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业务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仅限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二)“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1、“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澳门)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MACAO)”.
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3、特殊情况下,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1、货物的关系人(如制造商、承运商、中介商等,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中国的出口发票、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口发票(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货澳门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四)“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1.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2.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视情况在货物离境前对货物按规定比例进行查验。
3.发现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进行任何形式再加工的,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再加工包括:拆箱、分类(分级)、重新搭配、检验、换包装、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等。
5.对转口时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离境后一般不再受理签发“未再加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