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产地证加盖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印章

作者:天永实业 日期:2021-03-22 浏览:
你好,连小姐,想向您请教个问题,我们之前出了一批产品到哥斯达黎加,走海运的最近才到,但是客户用我们做的产地证清关时,国外海关那边退了,说这个产地证缺了个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印章,这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会需要盖这个印章,去哪里盖的,你能和我说下吗?另外这个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印章你这边可不可以做呢?
——您好,国外海关这么说,那肯定您的货物是经过了香港的,或者在香港驳船的,总之就是货物经过了香港才到哥斯达黎加的。这种清关都是需要盖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印章的,证明在经过香港时没有进行任何加工。我司可以帮您办理的,您提供下述资料邮寄给我即可:

FL产地证的正本(如没有做FL产地证的,可以由我司出具一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单复印件一份
发票盖章正本一份


出口哪些国家需要办理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呢?
可以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有:香港、印尼、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新加坡、哥斯达黎加、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及能做普惠制优惠产地证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等等。

证书样本
FL中检未再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简介
根据中国与欧盟达成的协议精神,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直属的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检公司)对中国以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作为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为使“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工作顺利实施,保证签证质量,制定本规定。
    条  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职责任务
    国家商检局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香港中检公司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签证抽查、国外对“未再加工证明”退证查询的调查处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应当协助配合香港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及国外退证查询的工作。
    第二条 “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一)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没有联运提单的,从1996年4月1日起,由转口申请人在香港持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一份,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二)货物抵达香港后,转口申请人须按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签证要求,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据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贸易、运输单证。
    (三)转口申请人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应不迟于货物装船出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
    第三条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一)香港中检公司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和有关转口文件是否与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有关出口文件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即:
    香港中检公司在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第四栏内加签“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其间未进行任何加工”之英文字样(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并加盖香港中检公司印章(已在欧盟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手签并注明日期。
    (二)香港中检公司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发现违反欧盟普惠制方案规定而进行任何加工或拆箱、检验、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的,不予以签证。
    (三)对经香港转输欧盟的出口受惠商品,转口时对持有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事后香港中检公司一般不再受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第四条  签证抽查
    (一)香港中检公司在签证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对申请转口的货物进行实施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签证。
    (二)香港中检公司应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转口货物 在发运前进行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
    第五条  退证查询的处理
    (一)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进行退证查询时,各地商检机构应与香港中检公司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二)香港中检公司负责对“未再加工证明”国外退证查询的核查工作。如查询内容除“未再加工证明”外,还涉及其它方面的内容,香港中检公司应将国外查询函及其有关附件复印给有关各地商检机构,后者应根据来函提出的问题协助调查核实,在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函告香港中检公司,由香港中检公司对外答复,抄送有关各地商检机构,抄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三)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直接向中国签证机构退证查询,所查询内容涉及“未再加工证明”的,有关各地商检机构应与香港中检公司联系并将查询函及其有关附件复印给中检公司,香港中检公司应协助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在香港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及其对货物的监管核查情况提供给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由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直接对外答复,并抄送香港中检公司,抄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四)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同时向中国签证机构和香港中检公司对同一份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进行查询的,或退证查询涉及重要问题的,有关各地商检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对方来函及有关附件的复印件、答复函稿等报国家商检局审核,由国家商检局对外答复。被答复的有关各地商检机构应将国外海关查询函、证书复印件、对外答复函件及附件抄送有关各地商检机构,抄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五)处理退证查询的时限,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如在欧盟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做出答复的,应向对方说明原因,不得无故拖延或置之不理。
    第六条  统计
    香港中检公司应当做好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统计、国外退证查询的统计以及签证工作总结,并定期(半年度和全年度)将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并抄送各地商检机构。
    第七条  归档
    香港中检公司对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的影印件、“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中国出口发票影印件、香港转口发票副本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三年,退证查询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八条  处罚
    (一)对伪造、变造、盗用或者买卖、涂改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国家商检局授权香港中检公司代有关各地商检机构收回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并通知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由有关各地商检机构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二)对伪造、变造、盗用或者买卖、涂改“未再加工证明”的,香港中检公司暂停对其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同时登报通告。
    (三)“未再加工证明”签证人员玩忽职守,延误签证的,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其签证资格。“未再加工证明”签证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属违反规定行为的,按照香港中检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收费
    香港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可参照当地收费标准收取签证费。
    第十条  香港中检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签证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商检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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