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产地证FORM L 中哥原产地证
作者:天永实业 日期:2021-04-14 浏览:
***出口哥斯达黎加可以做什么产地证呢?一般出口哥斯达黎加可以选择做普通原产地证CO和哥斯达黎加优惠原产地证,普通产地证只能做清关文件使用,没有关税优惠,哥斯达黎加产地证不仅可以做清关文件使用,还可以在目的国海关享受关税优惠。所以优先选择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证。
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证,全称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统称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证书,是中国货物出口商为了能够方便哥斯达黎加进口商在货物清关过程中能够顺利进行而向中国商检局或者是当地贸促会申请签发一份用于证明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国的原产地证书,该份原产地证就称为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证,英文名为FORM L原产地证,简称FL产地证书。
中国-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证隶属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是中国与哥斯达黎加双方之间根据《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签发的就中哥两国之间相互给予关税减免待遇的证明文件。目前中国海关部门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等。
办理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证只需填制一份《中国-哥斯达黎加FORM L原产地证》格式即可。
办理日期:1-2个工作日。
证书样本
中哥产地证填制格式
栏(Goods consigned from):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与注册档案一致。
第二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生产商的名称、地址
此栏填写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Goods consigned to):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 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是国内港口,卸货港是哥斯达黎加的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第五栏(Remarks):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六栏(Item number(Max 20)):序列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八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九栏(HS Code Six digit code):商品的海关编码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栏(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来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二)如货物为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三)产品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所用的规定的,填写“PSR”。
第十一栏(Gross weight &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它数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第六栏的货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栏(Number,date of invoice and invoice value):发票号、发票日期和FOB货值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和发票日期与发票一致。货值为FOB货值(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的出货日期)。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格。如果第5栏注明了非缔约方经营者的信息,第12栏应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海关”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